2008年8月15日 星期五

立法院砍經費

立法院公報:資訊設備採購金額限制及學術網路管理規範依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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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資訊設備費:除95年度以前連續計畫已簽約者、立法院、消防署防救災
資訊系統、警政署及所屬、海岸巡防署及所屬、法務部、調查局外,其
餘統刪20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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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新增通案附帶決議2項:
(一)針對全國各公務機關,年年編列鉅額資訊設備購置與汰換費用,經查,多
數僅供基本文書處理與上網之用,爰提案要求各公務機關自97年度起,新
購或汰換資訊設備時,個人桌上型電腦應以2萬5,000元、筆記型電腦應以
3萬元、雷射印表機應以2萬元為採購金額上限,且雷射印表機應以20人共
用一機為度,有特殊需求者,應於預算書中提出說明,交立法院審議。
(二)針對有關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所頒訂「各政府機關(構)資訊安全責任等級
分級作業施行計畫」之內容,已將各級機關資安等級區分為A、B、C、D
四個等級,定義各類資安系統等級應執行之工作事項,然網路威脅不僅僅
只從外面侵入或系統的防護即可,組織內部同仁使用之個人電腦常在上網
的過程中,不知不覺中遭入侵,成為危害資訊安全的漏洞。政府部門如何
有效規範管理公務人員網際網路個人行為,特以此決議文之內容說明為基
礎,做為各機關(構)人員網路安全管理之依據,以維護各機關(構)電
腦資訊網路系統安全與使用者自身權益之相關事宜。
說明:
1.各機關(構)需制定員工上網行為管理使用準則,禁止員工於上班
時間瀏覽不當之網站(如暴力、色情、賭博、駭客、惡意網站、釣
魚詐欺、傀儡網路等)。
2.非禁止之不當網站,需建立稽核管理機制,以避免員工過度使用導
致內部頻寬擁塞及降低員工工作效率。
3.禁止員工使用網頁式電子郵件(WebMail),並建立管理機制,以
避免漏洞產生。
4.對於惡意行為的網站,需要有及時更新的機制,以避免員工在因空
窗期而感染必傳播惡意程式。
5.禁止於上班時間透過網路資源進行與工作內容無關之串流媒體、
MP3、圖片、檔案等網路上的傳輸。
6.非上班時間(中午休息、下班後)的使用,需建立稽核管理機制,
不得影響單位內主要系統運作之效率。
7.非經申請,禁止於上班時間使用即時訊息(Instant Message)、
點對點檔案共享(P2P)及tunnel相關工具。
8.經許可後使用之即時訊息及點對點檔案共享工具,需建立稽核管理
機制,以避免資安漏洞產生。
9.使用者不得於網際網路上下載及安裝非經許可之應用程式,以避免
資安上的風險(木馬,Tunnel軟體,間諜程式,傀儡程式等)及違
反法令之疑慮(著作權、版權)。
10.員工上網行為所佔之單位內部頻寬,需以不影響各主系統之網路
效能為前提,若有資源上的衝突,將以各主系統為主。
11.各機關(構)之機密文件,非經許可,不得透過網際網路工具(
IM、P2P、WebMail)來進行傳輸及檔案交換。
12.各機關(構)需建立稽核管理制度,以避免漏洞產生。
13.各機關(構)需確實掌握時效,於資安問題發生時,在最短時間
之內,彈性調整相關管理機制,以縮短資安空窗期。
14.行政院主計處應督促對於違反各機關(構)員工上網行為管理之
人員均應建立詳細的紀錄,以做為日後稽核查證之依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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